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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院行政案件庭审规定(试行)

时间:1999-10-11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发[1999]35号

发布日期:1999-10-11

执行日期:1999-11-1

生效日期:1900-1-1

  一、开庭前的准备1、案件受理并移送行政庭后,应在3日内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指定主审法官和书记员。

  2、合议庭确定后,书记员应在3日内向被告和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空白)和《授权委托书》(空白)。同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若合议庭组成人员因故变更,至迟应在开庭前3日通知当事人。

  3、在《应诉通知书》中应告知当事人举证事项:

  (1)举证内容。要求被告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各种证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条款等;被诉的是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要求原告提供据以证明被告不作为的有关证据并要求被告提供证据说明不作为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2)举证要求。提出书证或物证的,应提交原件或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照片、副本等,但在提交给法院时,须经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提交外文书证,须附上国内翻译单位的中文译本。

  被告提供的证据应进行编号,并注明该证据要证明的事实或说明提供该证据的意图。

  限定当事人举证期限为15日。

  (3)不举证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被告向法院提交证据,应列出证据目录或清单。收到证据后,主审法官应出具收据给被告。

  5、被告提交答辩状后,书记员应在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6、经审查有关诉讼材料,发现被告不适格的,应告知原告更换被告。原告不愿变更被告的,裁定驳回起诉。

  7、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书面通知其参加诉讼。

  8、主审法官应当在开庭前认真审阅案卷材料、掌握案情。发现开庭前当事人必须提交的诉讼材料没有提交或者材料有缺陷的,应当及时补办或者纠正,并将补正情况记录在案。

  9、开庭前,合议庭成员不得擅自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有会见必要时,应由合议庭研究决定。

  10、开庭前,合议庭不研究案件的实体处理问题。也不得就案件的实体处理进行请示。

  11、开庭前,一般不进行调查取证。

  对于被告在诉讼中无法提供而又必须调取的证据,以及其他当事人要求查清但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经合议庭研究,可以在开庭前调查取证。

  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如需对有关证据、现场进行鉴定、勘验等,一般应在开庭前完成。

  12、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有必要的,合议庭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召开庭前会议,应当在3日前通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具体议程。

  当事人不参加庭前会议的,不影响其在庭审中的权利义务。

  13、庭前会议的主要议程如下:

  (1)了解本案有关 正确,程序合法,决定判决维持的案件;

  (2)终结诉讼的案件;

  (3)行政赔偿调解结案的案件;

  (4)准许撤诉的案件;

  (5)驳回起诉的案件。

  58、合议庭意见一致,决定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裁判文书可以由审判长签发。但审判长认为应当由庭长、院长签发的除外。

  合议庭认为应当庭宣判的,可以当庭宣判。

  59、当庭宣判的案件,会议庭应当讨论确定判词的主要内容:裁判认定的事实、裁判理由、法律依据、裁判主文、诉讼费的负担和上诉的有关事项。裁判的理由主要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全面分析认定。并告知当事人闲庭后在规定的时间领取裁判文书。

  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案件,按规定提出审理报告,将案件提交庭长审查,庭长同意合议庭多数意见的,裁判文书由庭长签发;庭长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合议庭复议;合议庭复议后的意见,庭长仍有不同意见的,将案件提交院长审查。

  61、院长经对案件进行审查,同意合议庭多数意见的,可签发裁判文书;不同意合议庭多数意见并认为需要由合议庭复议的,提交合议庭复议一次。

  62、合议庭经再次合议,不同意院长意见的,可以建议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63、庭长或院长认为需要听取庭务会议意见或者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可召开庭务会议进行研究或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64、主审法官负责起草裁判文书。草拟的裁判文书,应当提交合议庭成员签阅并提出修改意见。

  (六)宣判65、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

  66、合议庭决定是否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恢复庭审时进行宣判;决定延期宣判或定期宣判的,恢复庭审时告知案件延期宣判或定期宣判。

  67、合议庭作出的决定和裁定,可以口头形式,也可以书面形式;但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

  68、审判长宣读裁判文书至"判决(裁定)如下"时,书记员应宣布全体起立。

  (七)庭审记录69、书记员应当完整、准确、真实地记录庭审活动的全过程。

  70、合议庭成员或当事人认为庭审记录有误,并经确认后,可以要求书记员修正或补充,书记员应当予以修正或补充。

  71、庭审记录应当在休庭或闭庭后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阅读,也可以通知其在休庭或闭庭后五日内阅读。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阅读庭审笔录后应当签名。

  三、其他规定72、对实施违反法庭纪律、妨害诉讼活动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及《广东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规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73、二审行政案件开庭审理的,参照本规定进行。

  74、本规定与法律、法规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准。

  75、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试行。

  199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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