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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行政上诉案件移送与受理有关工作程序的规定

时间:1999-04-22

发文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9-4-22

执行日期:1999-4-22

生效日期:1900-1-1

全省各级人 的规定,制定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一、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时,收件人应当场在上诉状的右上角加盖上诉状签收专用章(参见所附样章),注明签收日期与签收人,同时向上诉人出具收到上诉状的收据。当事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递交上诉状的,法院收到后应把邮寄信封保存附卷,以作为上诉期限的计算凭证。

二、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时,应当场向上诉人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采用固定格式填写,参见所附样本)。在通知书中告之:(1)应预交二审诉讼费用的数额和期限。(2)二审法院的诉讼费帐户。(3)告知上诉人不按时预交诉讼费而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法律后果。(4)上诉人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应直接向二审法院递交。

《预交诉讼费通知书》的原本及送达回证应附一审卷宗,备二审法院立案审查。

三、上诉人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书面申请的,一审法院应通知上诉人直接向二审法院递交,一审法院一律不得接收上诉人递交的减、缓、免申请。

四、二审法院接到上诉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书,不同意申请的,应当场填发不予批准通知书(采用固定格式填写,参见所附样本),并将送达回证附卷。经审查同意申请的,应当日作出意见,报院领导审批。

五、一审人民法院送达上诉状副本后(包括公告送达),应在上诉期满的次日向二审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不得超期拖延。被上诉人未提交答辩状,上诉人未交诉讼费,均不影响向二审法院移送案卷。

六、一审法院向二审法院移送的《上诉移送函》日期应填写移送当日日期。对超期、拖延移上诉案件的,二审法院在立案审查中应予监督。对无正当理由超期、拖延或弄虚作假的,应书面通知一审法院查清原因,追究直接责任人的错案责任。

七、一审法院受理各类案件,应由职责管辖的业务庭进行审理,不得随意改变。二审法院在立案审查中发现一审法院上诉移送的案件违反和超越业务庭之间职责管辖范围时,应予纠正。将案件移送到符合职责管辖范围的业务庭进行二审审理,不搞上下业务庭对口移送。

八、上诉人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或不予批准减缓免诉讼费通知后,逾期未交的,应由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其裁定未送达,不影响当事人申请对一审判决的执行。

本规定下达后即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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