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9-3-18
执行日期:1999-3-18
生效日期:1900-1-1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
为正确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由审判长签发;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由庭长审核、报院长签发。
70.主审法官草拟裁判文书时应征求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意见,合议庭其他成员有不同意见的,有权保留意见并附卷。
71.庭长、院长应通过旁听开庭、列席合议、办案示范等方式加强对案件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宣判
72.宣判一律公开开庭进行。
宣判的内容包括法庭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裁判理由和法律依据,裁判结果,诉讼费用的负担,并交代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内容的,在宣判时应注意保密。
73.宣判包括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在十日内发送裁判文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裁判文书。
74.宣判后,审判长应逐一征询当事人对该裁判的意见。
75.审判长宣布闭庭后,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闭庭后,书记员应当告知诉讼参加人核对庭审笔录的时间和地点。
九、二审
76.第二审行政案件应开庭审理。但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案件实行书面审理,应由合议庭评议决定,报庭长批准。
77.除第二审审判规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审理第二审案件应参照第一审审判规程的规定进行。
78.二审案件一般应在承办法官接到案件之日起15日内开庭审理,最迟不宜超过一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在一个月不能开庭的,须报经庭长批准。
79.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着重审查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程序是否合法。
二审法院审查的范围不受上诉人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
80.第二审开庭进行法庭调查时,应先由合议庭成员宣读被诉的一审裁判文书,然后由当事人进行陈述。
当事人陈述按照上诉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的顺序进行。陈述的内容包括宣读上诉状、答辩状,并可陈述补充意见。
81.法庭应根据当事人陈述并结合一审案卷材料,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进行概括,归纳二审争议的焦点,提出庭审调查的重点。
82.当事人对一审裁判确认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予以确认和认定;当事人对一审裁判确认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当事人虽未提出异议,但法庭认为有必要进行法庭调查,应当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对一审裁判确认的全部证据均无异议,又无新的证据提供的,经法庭确认后,法庭调查即可结束。
83.当事人在一审期间已经提供并经裁判文书确认的证据,可以不再向二审法院提供。但原审原告、第三人认为原审未经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材料应当向二审法院提供,并在开庭前进行交换。
84.对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进行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
二审法院确认的证据足以证明一审确认的证据错误或者一审认定的事实错误的,应当根据该证据作出裁判。
85.原审被告在二审中向法院提供一审中没有提供的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原审原告、第三人在二审中向法院提供一审中没有提供的新的证据,致使案件被发回重审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补偿误工费、差旅费等费用。二审法院根据该证据对案件作出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不应认为一审裁判错误。
86.法庭应告知当事人围绕上诉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辩论;法庭认为需要进行辩论的其他问题,也可以指示当事人就该问题发表辩论意见。
法庭辩论发言不能简单重复原审辩论意见。
87.二审裁判应当开庭进行宣判。
二审法院不便开庭宣判的,可以委托一审法院代为宣判。代为宣判的法院应当制作宣判笔录,并交二审法院附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