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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97]行他字第31号
发布日期:1998-3-18
执行日期:1998-3-18
云南省高级人 》第二十七条(一)项所规定的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赔偿金应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实际误工工日”的公式计算,所乘之积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的,亦只能按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