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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97]行他字第11号
发布日期:1997-6-2
执行日期:1997-6-2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 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包头市城乡建设局《包头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权有权出让和转让的实施办法》中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宜作为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