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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包头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实施办法》中设定罚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问题的答复

时间:1997-06-02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97]行他字第11号

发布日期:1997-6-2

执行日期:1997-6-2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 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包头市城乡建设局《包头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权有权出让和转让的实施办法》中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宜作为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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