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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1996-10-07

发文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1996-10-7

执行日期:1996-10-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

  为配合《律师法》的实施,进一步规范诉讼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代理参加诉讼活动的,免予登记。

  法律服务、法律咨询机构的人员凭所在机构开具的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和经年度注册的法律服务、法律咨询工作证参加诉讼活动。

  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时,凭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能够证明其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工作隶属关系、管理关系或职业、行业关系的证明参加诉讼活动。

  上述人员能否作为代理人、辩护人参加诉讼活动,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决定。

  四、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应认真查验公民受托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的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确认其身份。发现应该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人员,应告知其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对不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应拒绝其参加诉讼活动。

  五、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互相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规范本地区公民参与诉讼代理与辩护活动的工作。对公民违反《律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从事诉讼代理与辩护活动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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