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发[1996]12号
发布日期:1996-4-29
执行日期:1996-4-29
失效日期:2002-03-10
全国地方各级人 第六十六条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如何分工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查。经教育,行政行为相对人自动履行的,即可结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行政审判庭移送执行庭。
相关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2002030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发[1996]12号
发布日期:1996-4-29
执行日期:1996-4-29
失效日期:2002-03-10
全国地方各级人 第六十六条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如何分工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查。经教育,行政行为相对人自动履行的,即可结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行政审判庭移送执行庭。
相关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2002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