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文 号:京政法制复字[1993]12号
发布日期:1993-8-26
执行日期:1993-8-2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各委、办、局法制处: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 作出具体行为的;
4.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基层人民法院的请求决定自己执行的案件。
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受理执行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四、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五、行政审判庭不受理下列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
1.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
2.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