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转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执行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1993-08-26

发文单位: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文  号:京政法制复字[1993]12号

发布日期:1993-8-26

执行日期:1993-8-2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各委、办、局法制处: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 作出具体行为的;

  4.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基层人民法院的请求决定自己执行的案件。

  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受理执行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四、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五、行政审判庭不受理下列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

  1.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

  2.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