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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将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案件的执行移交行政审判庭负责的通知

时间:1993-04-22

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京高法发[1993]56号

发布日期:1993-4-22

执行日期:1993-4-22

生效日期:1900-1-1

市中级人 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行政案件的执行不适用和解。

  4、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作价或变通执行义务人财产的,应提交书面意见。

  5、对行政案件执行的指导、监督工作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

  五、接本通知后,请组织行政审判庭的审判人员认真学习我院1991年11月25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下发的《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在移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高院行政庭报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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