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京高法发[1993]56号
发布日期:1993-4-22
执行日期:1993-4-22
生效日期:1900-1-1
市中级人 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行政案件的执行不适用和解。
4、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作价或变通执行义务人财产的,应提交书面意见。
5、对行政案件执行的指导、监督工作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
五、接本通知后,请组织行政审判庭的审判人员认真学习我院1991年11月25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下发的《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在移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高院行政庭报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