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2-9-4
执行日期:1992-9-4
生效日期:1900-1-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定,一审行政案件延长审限不得超过3个月;二审行政案件延长审限不得超过2个月。
四、因案情重大、复杂,在批准延长的审理期限内仍不能结案的,应在延审期限届满前15日,向高级人民法院写出详细案情和理由的报告,再次申请延长审理期限。高级人民法院再次批准延长的期限与前次批准延长的期限累计一审不得超过3个月,二审不得超过2个月。已超过规定审限仍不能结案的,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五、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审查延长审限的请示,在一般情况下,应在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延审的批复。重大案件应报院长或主管院长批准后批复。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
1992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