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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计划生育案件受理范围和执行问题的意见(试行

时间:1992-09-01

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2-9-1

执行日期:1992-9-1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102条的规定,经院长批准,对被执行人决定拘留。

  20、人民法院执行非讼计划生育处罚案件的收费标准为:执行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收费50元;超过一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收取。

  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申请执行费等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中止后恢复执行的,申请人不再交纳申请执行费。

  21、涉及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1992年9月1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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