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2-9-1
执行日期:1992-9-1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102条的规定,经院长批准,对被执行人决定拘留。
20、人民法院执行非讼计划生育处罚案件的收费标准为:执行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收费50元;超过一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收取。
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申请执行费等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中止后恢复执行的,申请人不再交纳申请执行费。
21、涉及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199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