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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及财产损失的处理决定的案件应属行政案件的答复

时间:1992-04-01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92行他字第5号

发布日期:1992-4-1

执行日期:1992-4-1

湖南省高级人 》第十七条的规定,湖南省工矿民族贸易公司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无效经济合同复议决定一案,应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地的长沙市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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