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文 号:晋政发[1990]23号
发布日期:1990-4-12
执行日期:1990-4-1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法制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规以前,省直各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复议工作规则。我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则,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起草,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做好政府法制工作行政诉讼法的施行,对政府工作的法制化提出了更高要求,政府法制工作任务也进一步加重。因此,各地、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在高度重视政府法制工作的同时,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门都要由一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政府法制工作;要把法制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法律咨询作用,使之成为自己在法律方面的得力参谋和助手。
(二)要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制机构。随着政府法制任务的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机构。凡没有设立政府法制机构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原则上应成立政府法制机构,确有困难的,要配备专人负责政府法制工作,已成立法制机构的要进一步充实力量,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三)加强政府法制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政府法制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要求干部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勤奋工作的精神和较强的法律业务能力。因此,各地、各部门要抓好对政府法制干部的选调和培养。今年,全省举办的政府法制干部培训班要按计划继续办好,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做好选派学员的工作。
(四)积极组织对政府法制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为了适应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政府法制迅速发展的需要,要及时研究和解决政府法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此,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开展政府法制问题研究,通过举办研讨会等形式推进研究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