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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2]28号
发布日期:2002-8-23
执行日期:2002-8-30
山东省高级人 》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二、本批复公布以前发生的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已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处理,受害人或其亲属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