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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民发字[1990]第1号
发布日期:1990-3-2
执行日期:1990-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律、法规,熟悉和掌握行政检察业务。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举办研讨班、短训班等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分批培训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