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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规程(试行)》的通知

时间:2002-04-01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发[2002]10号

发布日期:2002-4-1

执行日期:2002-4-1

生效日期:1900-1-1

全省各级人 (包括调解书)对确认的事实、证据可以简明扼要地表述。

  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可以不制作审理报告。

  第二十六条 当庭宣判的裁判文书,应当于审判后五日内送达。定期宣判的,应当于宣判后立即送达。

  第二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二十日内宣判结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二十天内未能审结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延长审理期限后仍不能审结的,可以就刑事部分先行判决结案,附带民事部分由同一独任审判员另行继续审理。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审判期限。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从二〇〇二年四月一日起试行。

  附件:1、《适用简易程序征求意见书》样式;

  广东省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征求意见书刑初字第  号人民检察院:

  你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一案,经我院审查认为,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征求你院意见,请在五日以内将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及适用简易程序时是否派员出席法庭的意见函告我院。

  如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将全案卷宗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我院。

  年  月  日2、《不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样式;

  广东省人民法院不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  )刑初字第  号人民检察院:

  你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被告人一案,经我院审查认为,该案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

  年  月  日3、《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样式;

  广东省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公诉、自诉通用)

  (  )刑初字第  号公诉机关(或自诉人)  人民检察院(如系自诉人,写明姓名、住址等项)。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和因本案受强制措施等情况,现羁押处所)。

  公诉机关(或自诉人)指控被告人  犯  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现决定如下:

  对该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年  月  日4、《中止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样式;

  中止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  )刑初字第  号公诉机关(或自诉人)  人民检察院(如系自诉人,写明姓名、住址等项)。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和因本案受强制措施等情况)。

  公诉机关(或自诉人)指控被告人  犯  罪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如下:

  本案中止适用简易程序,按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年  月  日5、《刑事诉讼被告人权利须知》样式。样式;

  刑事诉讼被告人权利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有权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即上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有权获得辩护。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为其辩护。

  三、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但应向法庭说明申请理由、内容等项。

  四、有权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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