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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答》

时间:2002-01-14

发文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2-1-14

执行日期:2002-1-14

生效日期:1900-1-1

  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就执行 定的审理期限掌握,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期限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掌握。

  (四)关于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适用延期审理的法定办案期限尚不够时能否撤回起诉的问题

  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适用延期审理的法定办案期限不够时,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准许还是不准许撤回起诉的规定?如果不准许,应如何适用相应程序解决此类矛盾?

  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因适用延期审理的法定办案期限不够,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准许撤回起诉的裁定。在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人民检察院按撤诉处理。

  如果在两次延期审理的法定办案期限内,仍不能查清案件事实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先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只就查清的事实起诉,未查清的事实则另案处理。

  问: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能否撤回起诉,以什么理由撤回起诉?

  答: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若要撤回起诉,只能以“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以“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理由要求撤回起诉。

  2002年1月14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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