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时间:1987-10-09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复[1987]40号

发布日期:1987-10-9

执行日期:1987-10-9

广东省高级人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你院请示的问题不属于上述情况,不应受理。

  此复

  1987年10月9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