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京高法发[2001]261号
发布日期:2001-10-30
执行日期:2001-10-30
生效日期:1900-1-1
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是根据案件审理程序,对案件的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结案、归档等环节进行科学、规范、有序的系统管理的总称。根据最高人 定,超过审理期限或者违反本规定的情况每月进行通报。
7.催办通知、审限警示可采用微机或书面的形式。
四、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的执行情况,纳入审判庭和法官的岗位目标管理考核
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部门领导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分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或院长处理。
高级法院(立案庭负责)每季度对全市法院案件超审限情况进行检查,并进行通报。
五、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的实施细则。
六、本意见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200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