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复[1987]34号
发布日期:1987-9-11
执行日期:1987-9-11
失效日期:1994-07-27
北京市高级人 院:
你院(1987)京高法字第132号《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见,即:铁路运输法院不受理治安行政案件,凡是铁路公安机关裁决的治安行政案件,当事人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向最先作出裁决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的,可向该基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此复
1987年9月11日
相关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附: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 (1994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