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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应用何种法律文书的问题的批复

时间:1985-09-1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5-9-14

执行日期:1985-9-14

辽宁省高级人 (试行)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到主管行政机关的申请执行书后,应当了解案情。如果认为处罚决定正确,则用《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如果发现处罚决定确有错误,则不予执行,并通知主管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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