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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研字[2001]2号
发布日期:2001-6-21
执行日期:2001-6-21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 关于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的规定,兵团检察机关与新疆地方检察机关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