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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申诉案件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1-06-08

发文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琼高法[2001]83号

发布日期:2001-6-8

执行日期:2001-6-8

生效日期:1900-1-1

全省各级人 或其他方面的错误以及是否应当提起再审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八条 复查后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及时通知驳回申诉。驳回申诉的通知书,应写明驳回的具体理由。不得采用格式填写的方式通知驳回。

第十九条 复查认为应当提起再审的,提起再审的裁定书应报庭长审核签发。生效裁判是由本院作出的,是否再审,应由庭长审核后提请主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复查中发现生效裁判可能有误并造成执行回转困难的,应在申诉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财产担保后,由合议庭提出意见,报分管副院长批准暂缓执行。申请人无力提供担保且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暂缓执行的,也可由合议庭直接提出意见,并经庭长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暂缓执行。

《暂缓执行通知书》应在移送本院执行机构统一编号后二日内下达执行法院执行机构并送达双方当事人。暂缓执行的期限为三个月,期满后无延长暂缓期限书面通知的,执行法院应自动恢复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诉人对本院复查或再审结果不服,继续申诉的案件,由立案庭报送院长批转督察机构审查;督察机构审查认为复查或再审处理无误的,经院长批准后为申诉复查的终结意见,由立案庭书面通知申诉人不再受理;督察机构审查认为该案处理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经下级法院复查或再审后,上级法院认为确有错误但不属重大案件的,可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申诉统计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级法院应建立申诉案件统计与通报制度。对当事人的申诉来信,应按终审法院、案件性质、期间范围进行分类统计和分析,并按月填写申诉案件处理情况统计表,上报省高级法院立案庭统计、备案(统计表由省高级法院立案庭统一制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处理申诉案件的考核指标:

(1)各法院每年在规定的处理期限内处理完结(含通知不予受理、驳回申诉和作出再审裁定)的申诉案件,应达到全部申诉案件的95%以上:

(2)处理完结的案件,听证率应达100%(当事人放弃听证的除外);

(3)处理完结后,当事人继续申诉的为重复申诉,重复申诉被改判(含指令再审)的案件,不应超过该院当年处理完结的申诉案件的5%。

申诉案件处理率、听证率达不到指标要求或重复申诉被改判的案件超过控制比例的,视为不达标。

每年由省高级法院对全省各级法院处理申诉案件的效率和质量组织一次达标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对各级法院院长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经下级法院复查、再审处理后被上级法院再审改判的,上级法院的合议庭应按最高法院两个《办法》和省人大《错案责任追究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相关法院监察(督察)部门提出是否追究有关人员(包括错误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申诉通知和错误再审改判的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故意隐匿或失职不报的,按不同情况予以追究。

第二十六条 各级法院院长因没有履行领导阅信责任或对上级法院院长批示交办案件重视不够,造成申诉案件处理错误的,由上级法院以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法院对已经处理的申诉案件的当事人有教育疏导的责任。因失职引起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和院长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法院的立案信访法官接待当事人和处理申诉案件,应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和认真、热情、耐心、公正的职业道德,杜绝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的官僚作风。当事人投诉法官对其申诉故意不受理、不审查、不答复的,一经查实,应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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