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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2000]184号
发布日期:2000-12-8
执行日期:2000-12-8
生效日期:1900-1-1
深圳市中级人 的规定,特别是违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据。
此复
二OOO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