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应诉规则的通知

时间:2004-01-12

发文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郑政[2004]3号

发布日期:2004-1-12

执行日期:2004-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人民政府应诉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一月十二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应诉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的应诉工作,维护市政府的行政管理职权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配合法制局应诉。

  聘请律师及其他必要应诉经费,由市政府专项核拨,市政府法制局掌握使用。

  第九条 应诉代理人凡有市政府法制局复议应诉处工作人员参加的,一般均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其他代理人为一般代理人。

  第十条 市政府应诉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要尽快熟悉案情,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向法院提交答辩书、证据材料和有关法律依据;要按时出庭、积极答辩;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要尊重法官,服从法院的审判指挥,配合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工作,注意维护市政府的形象,不出技术性错误。

  第十一条 市政府诉讼代理人在代理诉讼过程中,对出现的可能导致市政府败诉的情况,通过市政府法制局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案件的审判结果,市政府法制局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汇报。

  第十三条 对败诉的案件,应诉代理人应写出结案报告,阐明败诉的原因,提出是否上诉、是否申请再审的意见,并呈报市政府领导。

  第十四条 终审的案件,应诉代理人应对全部案卷材料装订、归档。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