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郑政[2004]3号
发布日期:2004-1-12
执行日期:2004-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人民政府应诉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一月十二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应诉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的应诉工作,维护市政府的行政管理职权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配合法制局应诉。
聘请律师及其他必要应诉经费,由市政府专项核拨,市政府法制局掌握使用。
第九条 应诉代理人凡有市政府法制局复议应诉处工作人员参加的,一般均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其他代理人为一般代理人。
第十条 市政府应诉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要尽快熟悉案情,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向法院提交答辩书、证据材料和有关法律依据;要按时出庭、积极答辩;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要尊重法官,服从法院的审判指挥,配合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工作,注意维护市政府的形象,不出技术性错误。
第十一条 市政府诉讼代理人在代理诉讼过程中,对出现的可能导致市政府败诉的情况,通过市政府法制局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案件的审判结果,市政府法制局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汇报。
第十三条 对败诉的案件,应诉代理人应写出结案报告,阐明败诉的原因,提出是否上诉、是否申请再审的意见,并呈报市政府领导。
第十四条 终审的案件,应诉代理人应对全部案卷材料装订、归档。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