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2003]民四他字第10号
发布日期:2003-6-6
执行日期:2003-6-6
福建省高级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中应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签订的仲裁条款没有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约定,亦未能达成补充协议,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该仲裁条款应认定无效。同意你院报告中关于仲裁条款无效的请示意见。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