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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2002]166号
发布日期:2002-11-7
执行日期:2002-11-7
生效日期:1900-1-1
全省各级人 的一审、二审、复核以及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刑二庭依法负责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刑事案件的一审、二审以及复核审理。
二OO二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