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发[2002]22号
发布日期:2002-9-28
执行日期:2002-9-28
生效日期:1900-1-1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2]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OO二年九月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
为加强审判监督,规范再审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立案。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