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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庭前程序工作规程(试行)

时间:2002-06-05

发文单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2-6-5

执行日期:2002-7-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当事人庭前准备的内容

  第三章 合议庭及庭审准备组的职责

  第四章 送达与诉辩

  第五章 当事人举证及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材料

  第六章 庭前交换证据材料与庭前会议

  第七章 庭前调解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事诉讼庭前准备工作(以下简称“庭前准备”)程序,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名称:

  持令人姓名:  律师证编号:

  律师事务所名称:

  被调查人:

  调查内容:

  1.

  2.

  3.

  4.

  5.

  有效期限: 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审判长:  合议庭组成人员:

  填发人:

  签发人:

  (院印)

  签发日期:

  (存根联)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令

  (  )成  字第  号

  :

  我院受理原告(上诉人)与被告(被上诉人)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无法自行取得有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经本院许可,现由  律师、  律师来你处收集、调查有关诉讼证据材料。请你们在核对持令人姓名、单位无误后,在有效期内向持令人提供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材料。对本调查令指定的调查内容以外的证据材料,你方有权拒绝提供。

  本令有效期限: 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有涂改,一律无效。

  ( 院印 )

  年  月  日

  持令人姓名:  性别:  律师证编号:

  律师事务所名称:

  持令人姓名:  性别:  律师证编号:

  律师事务所名称:

  请你方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

  2.

  3.

  4.

  上述证据材料请于  年  月  日之前提供。

  如你方不能提供或不能及时提供上述证据材料,请在下面说明原因:

  负责人签名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件由你方存档。如你方不能在有效期内提供证据材料或无证据材料提供,请将调查令及不能提供证据材料的书面说明一并交持令人交还本院。

  民事案件庭前准备工作进程管理表

  案号 ( )字第  号

  由  审判庭承办  承办人:  审判长:

  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  庭前准备组人员:

  案由:  立案日期:  年  月  日

  庭前准备结束日期:  年  月  日

  当事人诉讼 地 位  姓名或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姓名

  原告简要诉请及事实、理由:

  被告简要辩称事实及理由:

  第三人简要陈述:

  财产保全(  )证据保全(  )反诉(有  无  )

  诉讼文书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  □应诉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开庭传票  □举证通知书  □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  □证人出庭通知书  □鉴定人、审计人、评估人、勘验人出庭通知书 □起诉状  □反诉状  □答辩状  □其他诉讼文书

  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是 否 )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是 否 )

  委托鉴定( )委托审计( )委托评估( )勘验( )

  交换证据材料(是 否 )庭前调解(是 否 )调解结果(  )

  庭前撤诉(是 否 )采取民事强制措施情况:

  中止诉讼 (是  否 )终结诉讼 (是  否)

  诉讼请求的变更情况及已明确或固定的诉讼请求

  诉讼主体的变更情况及已固定的诉讼主体

  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材料及一致认可的事实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适用法律的争执焦点及异议理由(按照原、被告及第三人的主张顺序分别写明)

  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修改情况

  举证期限逾期后所提交的对方同意质证的证据材料

  已排除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涉及的对案件事实认可,承办人拟提出的排出意见

  出庭证人及专家辅助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出庭鉴定、审计、评估、勘验人姓名及其机构、单位名称

  相关法律依据及相关知识

  拟定开庭日期

  拟定庭审调查要点

  不需要进行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材料目录

  需要进行法庭调查的证据材料目录

  备注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承办人: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二00二年六月五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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