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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死刑案件指定辩护的通知

时间:1999-09-10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司法厅

文  号:粤高法发[1999]34号

发布日期:1999-9-10

执行日期:1999-9-10

生效日期:1900-1-1

全省各中级人 漏列辩护律师和辩护律师意见,对辩护意见是否采纳缺乏充分论证等,必须认真予以纠正。

  为了依法保证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就有关死刑案件指定辩护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或一审判处死刑,被告人提出上诉而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为其指定辩护人。

  二、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指定辩护的原因,如确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告知被告人,由其另行委托辩护人,如被告人无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没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仍由该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

  三、被告人拒绝指定辩护律师的正当理由,一般是指可能影响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理由。如辩护人与同案人有利害关系;一名辩护人同时为两名以上同案被告人辩护的;辩护人未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认为辩护人的辩护对自己不利或者是违背了自己的意愿等。

  四、本院与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粤高法[1997]102号《关于第二审死刑案件指定辩护人的通知》第六条"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拒绝指定辩护的,人民法院记录在案,不再指定辩护律师。"的规定,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不再执行。

  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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