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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分权制约行使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02-05-21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发[2002]15号

发布日期:2002-5-21

执行日期:2002-5-21

生效日期:1900-1-1

全省各级人 ;

  (二)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三)实施查封、冻结、扣押、搜查、划拨、委托评估等措施以及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四)依法决定对妨碍执行行为人实施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五)办理执行款物的交付;

  (六)其他执行实施行为。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四)项中的重大执行措施,应当由三名以上执行人员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报送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不具备法官资格的执行实施人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遇有需作出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执行裁决行为时,应及时提请执行法官处理,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四条 执行局领导应当加强对执行权分权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及时发现解决问题,确保执行权合法、公正、高效行使。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在全省各级法院试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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