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2-3-7
执行日期:2002-3-7
生效日期:1900-1-1
全省各级人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由青岛海事法院管辖。
六、对涉外民商事案件有管辖权的各级法院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省法院划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范围,依法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对辖区内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对于不应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而越权受理的,应当通知或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淄博、烟台、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承担着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第二审任务,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的业务指导工作。
七、各级法院在执行《规定》和省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规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