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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阳江波士发时装厂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案的复函

时间:2002-03-0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99]执监字第167—1号

发布日期:2002-3-6

执行日期:2002-3-6

广东省高级人 规定,应予纠正。请你院督促执行法院纠正执行错误,撤销(1996)穗中法经执字第367号裁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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