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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99]执监字第167—1号
发布日期:2002-3-6
执行日期:2002-3-6
广东省高级人 规定,应予纠正。请你院督促执行法院纠正执行错误,撤销(1996)穗中法经执字第367号裁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