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2002]22号
发布日期:2002-3-1
执行日期:200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懂国际贸易、懂外语的专家型涉外民商事审判队伍。
四、对涉外民商事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由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庭负责办理。对本级法院作出的涉外民商事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办理。
五、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对集中管辖的实施加强监督与协调,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在执行《规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特此通知。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2002]22号
发布日期:2002-3-1
执行日期:200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懂国际贸易、懂外语的专家型涉外民商事审判队伍。
四、对涉外民商事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由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庭负责办理。对本级法院作出的涉外民商事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办理。
五、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对集中管辖的实施加强监督与协调,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在执行《规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