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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2-03-01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2002]22号

发布日期:2002-3-1

执行日期:200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懂国际贸易、懂外语的专家型涉外民商事审判队伍。

  四、对涉外民商事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由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庭负责办理。对本级法院作出的涉外民商事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办理。

  五、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对集中管辖的实施加强监督与协调,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在执行《规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特此通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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