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

时间:1999-01-29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1999]2号

发布日期:1999-1-29

执行日期:1999-2-13

  《最高人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需要改判的案件,应当由有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改判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此复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