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1999]1号
发布日期:1999-1-15
执行日期:1999-1-19
《最高人 >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以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反映该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中规定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不明确。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批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