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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海关总署
文 号:署侦[1998]742号
发布日期:1998-12-3
执行日期:1998-1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的规定,移送海关调查部门处理。 十一、海关调查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包括公安边防部门)和工商行政等执法部门对于查获的需移送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的案件,应当就近移送。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应及时接受,出具有关手续,并将案件处理结果书面通报移送部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