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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时间:2002-01-09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2]2号

发布日期:2002-1-9

执行日期:2002-1-9

  为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效时止。

  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停止有关行为的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及追加担保的情况,可以作出继续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

  第十五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民法院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裁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时或者诉讼中,提出先行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前款规定涉及的有关申请、证据提交、担保的确定、裁定的执行和复议等事项,参照本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的案件,申请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缴纳费用。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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