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
发布日期:2001-12-30
执行日期:2001-12-30
生效日期:1900-1-1
上海市 的原因而导致和解协议无法达成,或者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履行已生效的和解协议的,律师协会有权按照处分程序对该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处分。
第二十五条 调解的费用调解委员会因调解而支付的费用,包括调查费用、差旅费用等,由各方在和解协议中约定分担,不能达成约定的,由调解员根据案情决定双方合理分担的比例。如律师事务所不支付经双方约定或和解协议决定的费用时,委员会有权从该事务所在律师协会的福利费额度中扣除,并按照处分程序对该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处分。
第二十六条 调解的结束有下列情形的,调解结束:
1、一方在收到调解委员会送达的调解申请书或收到告知之日起十日内未作出同意调解的明确意思表示的;
2、一方向调解员书面表示继续调解已无必要的;
3、双方在调解员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的。
4、一方因执业纠纷事项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律师违纪的移送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如发现有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违法违规情况,应当将相关情况向调解委员会报告,由调解委员会将有关违法违纪材料移送律师协会处分机构查处。当事人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有违法违规的情况,既可以向调解员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律师协会处分机构反映。调解工作不受律师协会处分机构对会员的违法违纪查处工作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保密义务调解员与纠纷双方对于有关调解的一切事项应当保密,但因一方逾期不履行和解协议而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律师协会对当事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处分除外。
第二十九条 规则的生效与实施本规则经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后试行,由下一次上海市律师代表大会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三十条 规则的解释本规则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