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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案外人李福胜异议一案的复函

时间:2001-11-2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

文  号:[2000]执监字第226-1号

发布日期:2001-11-26

执行日期:2001-11-2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 (13443号);6.1998年10月15日,深圳市政府为李福胜核发的《房地产证》。这些证据足以证明李福胜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本院予以认可。故你院强制执行李福胜名下的房屋是错误的,应当依法纠正。如申请执行人对李福胜名下的房屋权属有异议,认为刘晓军与李福胜之间转让房屋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你院应将纠正执行错误的情况报告我院。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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