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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深圳金安集团公司和深圳市鹏金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申诉案的复函

时间:2001-11-23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

文  号:[2001]执监字第188号

发布日期:2001-11-23

执行日期:2001-11-23

广东省高级人 效力后,原生效判决即[1997]深中法房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和[1998]粤法民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即已被撤销,故你院据两份判决作出[2001]粤高法执指字第5号民事裁定,指令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原判决错误,而应依法执行[1999]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金安公司应承担的债务。

  三、关于执行深圳市金来顺饮食有限公司、深圳市京来顺饮食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东来顺饮食有限公司的问题

  请你院监督执行法院进一步核实此三公司的注册资本投入和鹏金安公司受让深圳市金来顺饮食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京来顺饮食有限公司各90%股权的情况,如三公司确系金安公司全部或部分投资,现有其他股东全部或部分为名义股东,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第54条的规定,执行金安公司在三公司享有的投资权益。但不应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定否定三公司的法人资格。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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