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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批捕起诉和实行备案制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1998-01-12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1998]高检办发第4号

发布日期:1998-1-12

执行日期:1998-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并注意总结经验。对执法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半年和全年,各省级院要对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情况以及敌情、社情动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分别于7月底和下年的1月底前专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厅。

  1998年1月12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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