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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1998]高检办发第4号
发布日期:1998-1-12
执行日期:1998-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并注意总结经验。对执法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半年和全年,各省级院要对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情况以及敌情、社情动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分别于7月底和下年的1月底前专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厅。
199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