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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刑事拘留、治安拘留期限是否折抵收容教育期限问题的批复

时间:1997-12-11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复字[1997]8号

发布日期:1997-12-11

执行日期:1997-12-11

江苏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刑事拘留、治安拘留期限是否折抵收容教育期限的请示》(苏公明发〔1997〕9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如果行为人被刑事拘留的行为与被决定收容教育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刑事拘留的期限应当折抵收容教育期限,刑事拘留一日折抵收容教育一日。

  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和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行为人因一行为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后被决定收容教育的,治安拘留期限不应当折抵收容教育期限。

  1997年12月11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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