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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为原告(或上诉人)以及执行申请人时免交其诉讼费的通知

时间:2001-09-14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2001]160号

发布日期:2001-9-14

执行日期:2001-9-14

生效日期:1900-1-1

全省各级人 》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按照这一规定,缓、减、免交诉讼费用应由案件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不予办理。

  3.各级法院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为原告(或上诉人)以及执行申请人提出申请免交诉讼费用的,可同意其免交预交的诉讼费(或上诉费)、判决确定由其承担的诉讼费以及执行费。

  4.各级法院应依照粤府[2001]19号文件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申请经费补助。

  5.各级法院对此类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况应作专门登记,并报本院立案庭备案,以便统一掌握。

  2001年9月14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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