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2001]160号
发布日期:2001-9-14
执行日期:2001-9-14
生效日期:1900-1-1
全省各级人 》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按照这一规定,缓、减、免交诉讼费用应由案件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不予办理。
3.各级法院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为原告(或上诉人)以及执行申请人提出申请免交诉讼费用的,可同意其免交预交的诉讼费(或上诉费)、判决确定由其承担的诉讼费以及执行费。
4.各级法院应依照粤府[2001]19号文件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申请经费补助。
5.各级法院对此类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况应作专门登记,并报本院立案庭备案,以便统一掌握。
200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