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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罪犯保外就医工作的通知

时间:1997-05-23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通字[1997]29号

发布日期:1997-5-23

执行日期:1997-5-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罪犯保外就医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目前,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对罪犯的保外就医工作做得基本上是好的,不仅使保外就医罪犯的疾病得到及时治疗,而且为教育、挽救和改造罪犯创造了条件,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但是,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在这项工作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对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程序掌握不严,把一些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甚至无疾病诊断证明的罪犯保外就医;二是徇私枉法,弄虚作假,利用保外就医明保暗放,致使一些罪犯逍遥法外,有的甚至继续作案,危害社会;三是对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不到位,致使部分保外就医罪犯脱管失控。上述问题,群众反映很大,不仅严重损害了 院判决生效后被交付执行刑罚前,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看守所要依法及时送监狱执行,对极个别因特殊需要留在看守所执行的,要按规定从严审批。对监狱拒收的,要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协调解决。

  四、各地公安机关要主动加强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监狱管理部门的联系,完善制度,协同工作,共同做好罪犯保外就医工作。

  五、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执行《公安部关于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制,进一步做好对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对检查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务必于今年内全部纠正完毕。除对违法违纪的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外,还要按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清理和纠正处理情况于年底前专题报部。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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