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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研字[1996]9号
发布日期:1996-12-24
执行日期:1996-12-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院第一审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继续适用《决定》施行前的刑事诉讼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