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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2001]民立他字第32号
发布日期:2001-7-17
执行日期:2001-7-17
上海市高级人 已有明确规定,不属请示的范围,你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视情而定。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