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文 号:[1996]高检办发第102号
发布日期:1996-12-5
执行日期:1996-1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工作中,不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复查决定不能及时执行或拒不执行;有的下级人民检察院越级请示上级人民检察院非主管部门,而上级人民检察院非主管部门未经复查,便轻率表态,指令中止执行复查决定,致使一个案件数年得不到正确解决。为了统一思想认识,理顺关系,严格执法,现就复查刑事申诉案件中的有关问题再作如下通知:
一、必须严格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复查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严格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决定,是贯彻执行 的申诉一律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凡上级检察院已作出复查决定的申诉案件,任何非主管复查业务部门或个人,未经法定程序立案复查, 无权同意或指令下级院中止对复查决定的执行。
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要严格按此通知精神办理,发现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199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