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京高法发[2001]159号
发布日期:2001-6-25
执行日期:2001-6-25
生效日期:1900-1-1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 规定执行。死亡权利人的亲属提出新的赔偿请求的,应当在裁定书中告知其依据权利人死亡的新事实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如果判决对死亡权利人的赔偿部分和对其亲属的赔偿部分没有明确区分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并在裁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可依据权利人死亡的新事实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京高法发[2001]159号
发布日期:2001-6-25
执行日期:2001-6-25
生效日期:1900-1-1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 规定执行。死亡权利人的亲属提出新的赔偿请求的,应当在裁定书中告知其依据权利人死亡的新事实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如果判决对死亡权利人的赔偿部分和对其亲属的赔偿部分没有明确区分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并在裁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可依据权利人死亡的新事实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