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台政办发〔2008〕93号
发布日期:2008-9-11
执行日期:2008-9-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台州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台州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监察局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市纠风办 市审计局 市卫生局
中国人民银行台州中心支行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近年来,我市按照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基金安全程度明显提高。但是,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还是存在,挤占挪用现象仍有发生,影响了基金安全和社会保险制度运行。为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健全和完善基金安全长效机制,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决定进行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按照全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视频会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全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理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要以党的十七大和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证基金安全、维护群众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以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完善基金管理监督政策、规范基础管理、健全监督机制为重点,切实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确保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通过专项治理,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经办管理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实现应收尽收;方便群众领取,防止欺诈骗保;规范内部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加强监督检查,做到监管有力。
二、范围和内容
专项治理的范围是: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专项治理的内容是: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中存在的以下问题:
(一)不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及时征缴社会保险费; 收入不按规定入账,隐瞒、转移社会保险费收入;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的问题。
(二)不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不按规定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采取欺诈手法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
(三)不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传递票据、划转资金和进行会计核算,个人账户不按规定记录,基金不按规定归集的问题。
(四)不按规定存储结余基金,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或违规投资造成基金损失;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基金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基金安全缺乏保障的问题。
三、步骤和方法
专项治理工作从2008年8月开始,2009年底结束,分为四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阶段(2008年8月—9月)
成立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市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级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纠风办、市审计局、市卫生局、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等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制定市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全市专项治理工作。市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专项治理日常具体工作。 各县(市、区)要按照市统一部署,成立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级领导小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9月—2009年4月)
市、县级领导小组按照专项治理内容,组织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和管理的部门开展自查。一是对以前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分类梳理,根据发生时间、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采取经济、行政、
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陈海棠会计财务科88553623 13676676162